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行刑衔接执法案例,警示企业、教育员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吴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临沭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临沭分局。2022年1月,临沭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2022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郓城县应急管理局对郓城县辖区内一院落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一辆厢式货车,车厢内存有一个方形汽油储罐(储存量约3吨)和一台加油机具。经调查发现,经营者樊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用厢式货车装载汽油储罐、加油机具,非法经营汽油。2022年4月,郓城县应急管理局聘请菏泽市安全生产专家,对樊某某经营汽油的场所进行再次核实,发现8项问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樊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郓城县应急局将该案移送菏泽市公安局郓城分局。同年5月,郓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截至目前,该案已移交至郓城县检察院,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022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对临清市青年路街道一门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市存放带有气体的氧气67瓶、二氧化碳25瓶、氮气8瓶、氩气4瓶,另有空瓶154个。经调查,该门市负责人徐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存放和经营氧气、二氧化碳、氩气、乙炔、氮气等危险化学品。临清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徐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0.3031万元,并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处罚案件已办结。
徐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临清市应急局将该案移送聊城市公安局临清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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