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一烟花厂又现燃爆事故致一死一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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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一烟花厂又现燃爆事故致一死一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复工
来源:来源:央视新闻、安全茂、网络综合整理 | 作者:pmt19a70d | 发布时间: 2019-12-27 | 2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月26日,湖南浏阳市委宣传部26日晚间透露,当日7时35分许,浏阳市永和镇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在该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未经复工批准擅自启封生产,7时52分许造粒间出料时发生燃爆,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月26日,湖南浏阳市委宣传部26日晚间透露,当日7时35分许,浏阳市永和镇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在该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期间,未经复工批准擅自启封生产,7时52分许造粒间出料时发生燃爆,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发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和长沙市、浏阳市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调度相关单位开展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目前,伤者已送医救治,生命体征稳定。该厂法人代表、安全员等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控制。


12月4日7时50分许,位于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的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违法生产烟花爆竹,造成一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共致13死13伤。

12月5日,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停产整顿,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全面停产整顿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浏阳被称为“中国花炮之乡”,是全球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和贸易基地,产品销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此前浏阳市12.4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涉瞒报
1死1伤   7死13伤   13死13伤这不是数字游戏这是人的生命
......


12月4日

“烟花之乡”湖南浏阳发生爆炸事故;

对于伤亡情况,当地最初称是1死1伤;

后来媒体质疑,官方才改称是7死13伤;

12月23日下午

应急管理部给出最终答案:13死13伤


最新调查结果



经湖南相关部门调查,12月4日7时32分,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另有4人受轻微伤(均未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528.4万元。

▲爆炸震碎周边民房玻璃,图片来自海报新闻


据了解,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违法组织生产,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发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转移藏匿遇难人员遗体伙同澄潭江镇有关公职人员谎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应急管理部网站截图


湖南省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发,且存在谎报、瞒报和失职渎职行为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南省已启动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湖南公安机关对事发企业股东和法人代表、安全管理员等进行刑事调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陈发学、杨沅朗等10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湖南省纪委监委会同公安机关对涉嫌失职渎职和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义勇,浏阳市澄潭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挺攀,澄潭江镇联厂干部袁泽宇4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长沙市委对浏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敏,浏阳市副市长沈学军,浏阳市副市长屈湘水3人作出先期免职处理

事故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企业该做的是勇于面对、吸取教训瞒报,只会让你背上应有的法律责任因为!纸始终包不住火!



7人死亡与13人死亡在定性事故时有何区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属较大事故,要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迟报、漏报以及瞒报等行为

又会有什么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二款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由此可见,瞒报安全事故等行为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无论是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都十分严厉!



【提醒】

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

生产只有安全

才会皆大欢喜,才能过好“庆余年”

岁末年初

请各生产经营单位

要保持生产安全在线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